4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积极意义
近年来,丈夫涉嫌受贿罪被起诉,妻子同时被起诉的案例并不少见。不过,记者注意到,在这些案例中,涉案妻子中的多数是以受贿共犯被起诉的。如2008年3月20日,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涉嫌受贿1670万元案开庭审理,他的妻子鲁小丹作为受贿共犯同庭受审。回到晏大彬一案,其妻付尚芳却是以洗钱罪被起诉,颇显新鲜。
对于罪名的变化,李斌向记者给出了她自己的见解:“共犯的成立条件是,行为人有共同的主观故意,侵犯了共同的客体。若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上述成立条件,就不能以共犯论处。司法实践中,家属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一般较难认定。”
在对此文进行采写准备时,记者注意到,部分网友对付尚芳没有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被诉提出了疑问,因为“付尚芳将大笔资金购买了房产、存入了银行”。对此,李斌作出了解释:“洗钱是一种特殊的转移、窝藏赃款的行为方式。按照《刑法》的‘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’的适用原则,适用洗钱罪所判的刑罚也要重于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,检察机关选择洗钱罪提起诉讼是一种合理、合法的做法。”
对于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付尚芳提起公诉,屈学武教授认为:“这对全国具有示范效应,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积极意义。洗钱罪是一种国际犯罪。各缔约国对国际公约设定的规则都有切实履行的义务,哪怕某缔约国不认为窝赃、销赃构成犯罪,该国也会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对洗钱罪的规定,协助我方追缉外逃的犯罪嫌疑人、冻结其资产甚至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。我国把贪污贿赂犯罪增设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,这将大大有利于我国打击贪污贿赂犯罪,追回外逃贪官携带出境的资产并将其引渡回国受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