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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公布2007年电价标准


    2008-11-18 08:20:27

    昨天(17日),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各省级电网2007年输配电价标准(不含输配电损耗)和销售电价标准,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,规范电网企业电价行为,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。

    根据标准,2007年北京的输配电价标准为162.68元/千千瓦时(约合0.16元/千瓦时),销售电价为625.03元/千千瓦时(约合0.63元/千瓦时)。在公布的31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里,输配电价标准最高的是海南省,为206.82元/千千瓦时(约合0.21元/千瓦时),销售电价标准最高的是广东省,达689.68元/千千瓦时(约合0.69元/千瓦时)。输配电价最低的省份是河南,为80.76元/千千瓦时(约合0.81元/千瓦时),销售电价最低的是青海,为306.16元/千千瓦时(约合0.31元/千瓦时)。

    中国能源网CEO韩晓平分析认为,国家选择此时公布此标准,一方面是为了规范电网企业电价行为,另一方面为推进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,让电价逐步由供需双方决定,确保其价格反映真实成本。(李斌 肖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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